何天擇
追求真理不能缺少邏輯思維,但是人的思維往往容易陷入謬誤。唯物進化論依靠謬誤思維維持,卻能迷惑大眾逾一個半世紀之久,且被視作「真理」。這確令人不解和感到悲哀。以下讓我舉幾個例子說明:
一、減縮之謬誤
三歲小孩子說,他是母親生的,所以母親是他出生的唯一原因,不知他父親也是原因之一。這是小孩子知識不夠所致。另舉一例,有某號建築物,分別有前後兩個單位組成。但是交易成功後,賣家只交出一個單位,硬說這號建築物只有一個單位。這些抹煞一部分事實,過分簡化的方法,稱為「減縮之謬誤」(Reduction Fallacy)。唯物論者的錯誤是把事情過分簡化。他們說,物質世界是唯一的實際,而且物質世界自我存在。這種說法,與當前科學的知識矛盾。但是,退一萬步來說,即使九十多種化學元素能自我存在,那它們是否還需嚴密的組織,才能產生現有的各種動植物呢?誰都知道,無理智、無意志的物質根本不可能自我組織。我們若將漢語一萬種字放在一起,若無智慧和匠心,這一萬種字亂碰亂撞能「進化」成一部百科全書嗎?當然不能。甚至連一封信也「進化」不成。
所以,宇宙萬物能如此秩序井然,組織嚴密,背後必有大智大能者的工作,是顯而易知的。斷然否認有創造主,一口咬定物質世界自我存在,那是「減縮之謬誤」,把事情過分簡化,接受事實忽視本源。
唯物論者又說,人只是物質的軀體,沒有靈魂。這也是「減縮之謬誤」。因為人有思想,這是人皆共知。思想不是內分泌,不是化學成分,所以,各人可有不同的信仰,不同愛好和人生目標。否則,人人都是思想與行為相同的機器人了!
小孩子說只有母親是他出生的原因,是因年少無知,待年齡稍長,便會明白。可是,唯物論者矢口否認上帝和靈魂的存在,內中還有其他微妙的心理因素。有人認為,只要否認上帝,便無懼於死後審判報應,利於自我中心。雖然這是鴕鳥心理,卻相當普遍,也是不易改正的緣由。
二、無關聯之謬誤
甚麼是「無關聯之謬誤」?
舉個例:某商店發生竊案,某探員找了很多證據,證明甲君是日確曾漫步街頭,因此,甲君肯定是竊賊。這是錯誤的推理。因為街頭漫步與做竊賊是兩回事。但是,如果某探員因無法抓到竊賊,便以甲君當日曾經上街作為證據,那就是「無關聯的謬誤」(Fallacy of Irrelevance)。
進化論者無法證明進化,但是他們看到生物變化,於是,不管有沒有關連,便以變化作為進化。他們說:「生物的演化是不能避免的。因為個體的遺傳形質,都是由基因和染色體所決定。現已確定基因和染色體會發生突變,那麼一個種族的特徵,怎麼能保持不變呢?」又說:「追索到任何一種族的遺傳結構,並非永遠不變。相反地,隨著時間,生物體的遺傳結構經常在改變。而這種改變,實質上就是演化了。」(註一)現在,我們且來了解生物變化的事實。
生物變化可分為兩類:第一類是極微小的改變,叫做微變(Fluctuation, Variation)。微變處處可見,例如父代與子代之間無方向性的差別(方向性即目的性,例如尾巴變長或變短)。教科書上說:「微變有先天與後天之分,後天的變異與演化無關。先天的微變正如育種家想選擇產卵最多的雞,產毛最細長的綿羊,但並不能無限度的發展。當所有的遺傳因子都變為同型合子時,這品質便無法更進一步的選擇。」(註二)所以這一類的微變,並不能作為進化所需的方向性大變。(二個或多個控制同一表型性質的基因叫做合子,可以同型或異型。請參考生物學的《孟德爾遺傳規律》。)
生物另一種基因變化叫做突變(Mutation)。突變是罕有的;生物學家說:「某一基因在微生物中自動突變,在一百萬次至十億次細胞分裂中僅有一次。」(註三)突變是有害的。生物學家說:「所以大多數的突變,超過百分之九十九以上,是在某一方面有害的,好似失事的效果相同。」(註四)突變是無定向的,「突變與重組全屬機械性,對於生物的需要毫無關係。」(註五)所以,罕有的、有害的、無定向的突變,並不能作進化論者所主張經常發生的,越變越進步和有利的進化。
進化論者把生物無方向性的變化,當作目的性進化的證明,其實是「無關聯之謬誤」。
三、錯認因果之謬誤
「錯認因果之謬誤」(Fallacy of False Cause),是將「相似」看為「相緣」,或將順序(sequence)當作後果(consequence)。譬如,某君看見有兩人容貌相似,便說,這二人必是父子或兄弟;又看見單輪車、雙輪車和三輪車,便說,雙輪車和三輪車都是由單輪車改裝而來。這便是「錯認因果之謬誤」。
生物在構造上有大、小、簡、繁,在形態與成分上亦有相似與相異的情況。進化論者根據預存成見,將小的、簡的作為祖先(因),將大的、繁的作為後裔(果);將構造相似的,看作血緣關係較近的;將構造相異的,作為血緣關係較遠的。例如教科書上說馬的進化史是這樣:「在六千萬年曆史的地層裡,找到一隻體型大小如貓,只有四個腳趾的小動物的化石。從這個動物起,追索這動物的逐漸演化,在其後代中有若干的微小改變,最後變成現代的馬。」(註六)他們在世界各處找到相似而較小型的骨頭,便看作是馬的祖先。其實,這個只有四個腳趾,大小如貓的動物,根本無法證明是馬,更遑論是馬的祖先。但是,因為進化論者的邏輯推理法是將「相似」作為「相緣」,所以就武斷這是馬的祖先。
同一本教科書中,又理所當然地說:「蝙蝠的翼、人的背,以及鯨魚的鰭狀肢,雖然表面上不同,但都有同樣的基本構造。它們都是起緣於原始爬蟲動物的同一對附肢構造,也就是皆由前肢發展而成。這種構造上的關係稱為同源器官。」(註七)這又是另一個將相似作為相緣的例子。選修生物學的學生們若能獨立思想,慎思明辨,便會知道教科書所舉出的進化「證據」,可能只是「錯認因果之謬誤」。
四、循環求證之謬誤
我們若將一個假設當作某論題的基礎,然後回過頭去,又把那假設當成證據,這樣便是「循環求證之謬誤」(Fallacy of Circle in the Proof)。舉例說:「所有黃種黑髮的人都是中國人,那麼某君是黃種黑髮,他必是中國人無疑。」其實,「所有黃種黑髮的人都是中國人」這個假設本身就不正確。把不正確的假設當作理論基礎,所推出來的結論當然也不正確。所以,某君是不是中國人?我們不得而知。「他必是中國人」這話,可能是完全錯誤的。
現代生物學家以進化論作為分類的根據,同時又將這分類作為進化論的證明,這便是循環論證。事實上,分類學家無法根據進化論作實際詳細的分類,只是一種企圖而已,生物學家說:「但現代(分類的)系統是基於表示進化關係之企圖。」(註八)「企圖」是主觀的,但「證據」必須是客觀的。將主觀的企圖,作為客觀證據,當然不合理。
此外,所謂進化論的「化石證據」,是進化論者根據先入為主的預設(即生物由小變大,由簡至繁),將含有簡單生物化石的地層,一律稱作是古老的地層;將含有複雜生物化石的,一律看作是新近的地層。然後他們轉過頭來,說,因為「古老地層」含有簡單生物,「新近地層」含有復雜生物,所以生物就是由簡而繁地進化。倘若所謂「古老地層」是在「新近地層」之下,進化論者就說,這正符合生物由簡而繁的理論。倘若所謂「新近地層」是在「古老地層」之下呢?他們就說,那必是因為時間久遠,地質倒置。換言之,不論實際情況怎樣,他們都設法堅持己見。
五、將無人格之物人格化之謬誤
將無人格之物人格化是將人的感覺投射到礦物、植物、動物或自然界身上。例如說:「天空向大地示威大發雷霆」、「春天的梅花向我撒嬌」或「我的牙齒與舌頭打起架來」,這些話很有詩意,可以作詩,卻不應當為客觀事實。「將無人格之物人格化之謬誤」(Pathetic Fallacy)就是把這些一廂情願的擬人法看作事實。
進化論者在談及進化過程,或解釋進化原因時,往往用很多主觀的話,教人接受。舉 個例:進化論者薄氏(Bonner)說:「鳥類減輕了它們骨骼的構造,又將爬蟲類的鱗片改為羽毛,最後將骨骼與肌肉的狀態大加改變,它們便能飛了。」(註九)他們說,鳥之所以能飛,是因為自己「意志」選擇,減輕骨骼的構造,又將鱗片變為羽毛。進化論者又說:「為甚麼單細胞的生物變為多細胞的生物呢?因為大的生物可以做小的生物所不能做的。」(註十)他們的意思是,由於單細胞生物有「灼見」,希望自己更能幹些,所以變成多細胞生物。進化論者不但將人的感覺和希望投射到所謂低等生物上,而且認為它們有能力完成人自己無法做到的所謂「進化」。舉例說,人如果人能飛,可以增加生存機會;在危難災禍臨頭時,可以迅速脫逃。許多小說中都描寫會飛的人,可見人確有此願望。但是,可惜人改變不了自己的骨骼和肌肉,亦長不出羽毛翅翼。達爾文寫《種源論》或赫胥黎等寫《生命之科學》(The Science of Life)時都將自然淘汰或天選(Natural Selection)一詞作為人格化的專有名詞運用,認為它是萬能的自然作用,可產生不計其數形形色色的生物。但事實上,這只是把無人格的生物或自然作用人格化而已。
六、不健全外推之謬誤
根據已有的數據作外推之時,必須有適當安全的比例,否則便會引致「不健全外推之謬誤」(Fallacy of Unsound Extrapolation)。例如某一城市人口在以往的十年,每年增漲率約為百分之二,我們若根據這數據推測以後幾年中的人口,當然無可厚非;但若據此作為推測一千年後該城市的人口數目,便會引起「不健全外推之謬誤」。因為一千年的冗長時間可能有許多無法推測的變化,那時該城市人口可能非常擁擠,也可能好似古代的巴比倫、希臘、埃及中一些城市變為廢墟。
進化論建築在古今一致論或均變說(Uniformitarianism)上。沒有古今一致論便沒有進化論。所以生物學家說:「古今一致論現在幾乎被全部科學家所接受,沒有它便無法作任何歷史的科學探究。」(註十一)另地質學家說:「古今一致論是現代地質學的基石。」(註十二)古今一致論認為:「整個地質時期中的作用與目前地球上的作用相同。所以古老的岩石均可由目前作用解釋。」(註十三)換言之,進化論認為形成沉積岩的作用,幾百年來的科學數據可以推測到過去四、五十億年的時間裡;在過去四、五十億年時間裡的地質變化的速率,都可以根據目前的速率計算,便是假定在地球整個的歷史中沒有超乎目前速率的劇變發生過。但是,人類有文字記載的歷史只約有四千年,即若在有記載的歷史裡沒有劇變發生(事實上是有此記載的),以四千年經驗推測四十五億年的歷史,即是等於將一日之內的經驗外推到一百萬日。好似說一日之內沒有暴風狂雨,一百萬日里也必沒有。這樣極大比例的外推是很不健全的。所以地質學家自己承認:「近代保古今一致論已被評判為過分簡化了。」(註十四)近代古今一致論既不可靠,進化論便無確實的立足之處。
七、運用一語多義之謬誤
為了求證一件事,我們必須先將主題中的名詞下一確實的定義,否則無法達到目的。舉個例,甲方與乙方訂立一紙合同,訂明甲方以一百萬元購入乙方礦產一Billion磅。交易到期,甲方匯去一百萬元,乙方按時運交礦產十億磅。但雙方發生了糾紛。因為甲方以一Billion為萬億乃英國與德國對此字的定義,乙方則以一Billion為十億乃美國與法 國對此字的定義;誰是誰非端視採取哪一方的定義而決定;因運用一語多義而引致的錯誤叫做:「一語多義之謬誤」(Fallacy of Equivocation)。
進化論的基本觀念為生物的一個物種可以變為另一個物種,即所謂種之變遷論(Transmutation of Species),他們反對種的固定論(Fixty of Species)。但對「種」一詞在生物學上尚無客觀的定義與清楚的界線。生物學家說:「甚麼是生物物種的問題只可作為專家的判斷,企圖建立客觀的標准或下定義未曾獲得成功。北美黑莓便是一個好例子,幾乎每株都不同,有些人認為有幾百種,另有一些人則認為只有幾種。」(註十五)「種」既沒有一個客觀的定義,對種的變遷論,便根本無法求證。(事實上,對於將許多相似的「種」作為一種的總括論者(Lumpers),種的固定論是生物學上正確的理論;將許多相似的「種」作為許多不同種的分裂論者(Splitters),種之變遷論方可視為正確的理論。)或此或彼端視各學者對「種」的觀念為定斷。一般教科書認為種之變遷論已經獲得求證,此乃由於「一語多義之謬誤」。
八、雙關問句之謬誤
有時,一個問句內包含了一個預設。如問:「你怎樣偷了別人的東西?」「你考試怎樣作弊?」這話已假設對方偷了東西和考試作弊。但若事先未弄清楚事實,便是犯了「雙關問句之謬誤」(Fallacy of Compound Questions)。
達爾文學說所稱的自然淘汰論(Theory of Natural Selection),是談進化作用的機械方法問題,即是談進化「怎樣」發生。提倡進化論的人在未確定進化「有否」發生,便說「怎樣」發生。今天在圖書館很多書刊都是討論進化怎樣發生,除自然淘汰之外,尚有其他的主張,都是默認進化的主題,犯了「雙關問句之謬誤」。
宣傳進化論的人除上述八大理解上的謬誤之外,還有「訴諸權威之謬誤」(Fallacy of the Appeal to Authority),即決定論題的真偽,不考究它本身的證據,而以權威代替證據。但是,即若權威之間全體一致同意也不能保證一個論題的真實性。另還有 「根據局部事實之謬誤」(Fallacy of Selected Instances)。進化論者常將合乎他們學說的事實作為證據,將不合乎他們理論的事實便置之不理,或另創理論解釋。例如將從未發現而根據進化論該有不計其數的中間型生物,作為「可能由於大多數中間型業已滅亡之故」(註十六)。再有「以起源為決斷之謬誤」(Genetic Error)即論題不以本身的證據為決斷而以它的起源為決斷的錯誤。宣傳進化論的人將進化論貼上「科學」的標籤,將反對進化論的創造論貼上「宗教」的標籤。並武斷地說,「科學的」必是正確的,「宗教的」必是錯誤的。但在過去科學的學說時常被後人推翻或修正,這便告訴我們不是一切科學的學說必是真實的。雖然宗教數目很多,當然有假的、有錯誤的,但一個論題的真偽當憑它本身的證據而判決,與它的起源無關。
最後,進化論還有「以不知為證之謬誤」(Fallacy of the Appeal to Ignorance)。舉個例,某人說:「我的曾祖父的曾祖父是世界上最聰明的人。」問:「你怎樣知道?」答:「因為你不能證明他不是。」但是,主張一個論題的人有提供證據之責任,不能以別人無法推翻作為證據。若勉強將「可能」的作為「事實」,那真可以任意歪曲了。
進化論者以為沒有人知道生物的來源,進化論是唯一的科學模式,所以進化論便是事實,這是觸犯了以不知為證之謬誤。但當有人提出「創造論」(Special Creation)時,他們便拒說:「宗教,宗教!」又犯了以起源為決斷之謬誤;以一個錯誤來支撐另一個錯誤,所以是錯上加錯。我們的結論是:進化論建築在一堆謬誤的理解方法上,有正確思想的人是可以嚴拒的。
註一:《BSCS高中生物學(下冊)》戈定邦等著第二一七頁
註二:《普通動物學(下冊)》陳兼善著第一0五九頁
註三:CRM Biology To-day, p.678
註四:American Scientist, Jan. 1950, p.35
註五:Simpson, et. al. LIFE, An Introduction to Biology, 2nd Ed., p.420
註六:見註一第二二一頁
註七:同上第二二二頁
註八:T. M. Savage: Evolution, p.20
註九:Bonner, The Idea of Biology, p.41
註十:同上第廿五頁
註十一:見註五第七五七頁
註十二:RJ Foster: General Geology, p.147
註十三:同上第三頁
註十四:同上第四一七頁
註十五:Bates, The Nature of Natural History, p.16
註十六:見註二第一0七四頁